外太空對任何將視線投向黑暗天穹的人而言都是壯美的,無論你是資深的宇航員還是仰望星空的幼童。這片引人入勝的虛空鼓舞著人們的好奇,令人們渴望探究發生在其中的一切,比如說——如果在太空中引爆一顆原子彈會怎么樣?不穿宇航服的人能在那里存活多久?還有這個也許最為重要的問題——在太空中扎破氣球后會發生什么?好吧,也許不是所有人都好奇最后一個問題,但肯定有那么幾個人足夠熱愛物理(或者說,足夠熱愛氣球爆炸的音效),以至于能夠被這篇文章吸引……所以一顆突然出現在黑漆漆的宇宙中的氣球將會經歷什么呢?簡答:由于外界缺乏大氣壓力,氣球會一直膨脹,幾乎在瞬間自行爆炸!真空中的氣壓這個問題的真正有趣之處不在于你在太空中扎破氣球后會怎樣,而在于你到底有沒有可能親手“扎破”你的氣球。當你在地球上吹氣球時,你吹入氣球的氣體的壓力比周圍的大氣壓(1atm)更高,這個壓力差才是氣球“被吹鼓”的根本原因。當你把更多的氣體吹進有限的空間內時,氣體分子之間的碰撞頻率將會加大,導致氣球內的壓力上升,將氣球的橡膠壁撐大。因此,當你在地球上一直不停地吹氣球,直到超過某個臨界狀態時,氣球就會爆炸。這是因為橡膠的彈性是有限的,它遲早會在內部氣壓的作用下失效破裂。這時候,氣球就會在你的臉前爆炸,并發出足以吵醒整個街區的超大噪音。然而太空中可沒有外界的大氣壓(1atm)從四面八方向內壓縮氣球,因此一旦有人把空氣吹進氣球,那么唯一能夠約束這些氣體的就是橡膠壁的彈力。這只太空氣球里的空氣將會以極快的速度膨脹,迅速拉伸橡膠壁,直到超出它的彈性限度,導致整個氣球爆炸。事實上,在你將氣球從增壓倉(飛船的增壓倉,你應該能想象得出)里取出的那一瞬間,氣球里的高壓氣體就會在不到一秒的時間內迅速膨脹(幾乎可以看作是無阻力自由膨脹)然后爆炸。當氣球膨脹時,氣球內的氣體分子運動速度接近音速,甚至能略超過音速。一旦氣球爆炸,這些分子就會以稍低一點點的速度噴射進空曠的宇宙,直到它們撞上擋路的其他粒子為止。而氣球的橡膠碎片也會類似地從爆炸原點直線飛出,朝著橡膠膜上最先出現的第一個裂口的反方向運動。就像前面提到的那樣:這個問題的重點不在于你能不能在太空中扎破氣球,而在于你是否來得及在高壓空氣替你撐爆氣球之前扎破它!那我還能聽到美妙的爆炸聲嗎?許多人都是為了那美妙的一聲“嘭”才去扎破氣球的,無論是為了在生日派對上吵醒打瞌睡的小孩兒還是為了把學校舞會上的女監督員嚇得屁滾尿流。然而,到了太空,你還能在氣體分子逃向宇宙邊緣的那一瞬聽到爆響嗎?真不幸,答案是否定的。在這場宇宙氣球實驗中,你不會聽到一絲聲音,因為聲波是需要介質才能傳播的。通常而言,我們聽到的聲波的介質是空氣或水(至少在地球上應該如此),但外太空里既沒有空氣,也沒有水。當你在地球上吹起氣球時,它看上去平靜而且無害,但氣球的內部其實充滿了叫囂著要奪路而逃的氣體分子。事實上,如果你用小針刺破氣球,里面的氣體就會以音速甚至超音速沖出來!當這股氣流路過我們的耳朵時,我們的耳膜就會接收到傳來的壓力波,而這就是“嘭”的一聲巨響的真實身份——天上的超音速飛機突破音障時的引發的那聲巨響也是一個原理!在外太空中,空氣分子同樣會在氣球破裂時向外膨脹,但宇宙里并沒有大氣,也就沒有可供它們“打破”的音障。因此,太空中的氣球爆炸是一場純粹的默片。當然,為了進入太空、在氣密艙里吹氣球,然后再出艙行走觀賞氣球爆炸,你還有許許多多的準備工作要做。但你還是幸運的,至少我們可以幫你把最麻煩的部分(也就是理論推導)解決掉!參考資料1.WJ百科全書2.天文學名詞3. John Staughton-sciabcNASANational GeographicHow Things FlyAir Pressure /(Lauren/) –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at Chapel Hill如有相關內容侵權,請于三十日以內聯系作者刪除轉載還請取得授權,并注意保持完整性和注明出處

鄭重聲明:嚴禁抄襲、違者必究!如轉載,必須載明作者姓名和手機號!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利益受損方(房價上漲背景下的買受人,房價下跌背景下的賣售人。本文以前者為例)可否要求對方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只定性分析房屋差價是否屬于損失的范圍,不定量分析過錯比例)?對此,法律、司法解釋并未作出直接規定,各地法院的判決觀點也不一致。我認為,一方面,合同無效,應當將房屋差價作為損失的一部分,以保障合同雙方利益的均衡和公平;另一方面,立法應當引入合同“相對無效”制度,避免人為制造的合同無效。一、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們通常所說的支持房屋差價損失,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的。因此,合同無效的差價損失和合同有效的差價損失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1、合同有效背景下的房屋差價損失(1)現實需要:調整違約金,促進公平《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2)直接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113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9條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主張賠償可得利益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主張,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九條、本解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進行認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對于確不能繼續履行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 房屋買賣合同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分為積極損失和消極損失:積極損失是現有利益的損失,主要是已付中介費的損失、房款利息損失(注:利息損失和房屋差價損失不可以同時主張);消極損失是預期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就是房屋差價損失(有人將之稱為履行利益的損失)。我代理的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15)閘民三(民)初字第2862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支持了中介費的損失10萬元(積極損失),也支持了房屋差價損失400萬元(消極損失)。積極損失和消極損失都屬于實際損失,當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時,當事人就可以要求依據《合同法》第114條等規定進行調整。而實際損失中的主要部分就是房屋差價,因此我們經常看到房屋差價是否支持的討論。從我代理的案例來看,對于房屋差價損失法院大都是支持的。但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法院支持房屋差價,是以合同有效為前提的。2、合同無效背景下的房屋差價損失《合同法》第58條規定: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文所討論的合同無效背景下的房屋差價損失,法律依據就是《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該條的規定比較概括,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有人認為合同無效的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僅限于現有利益的損失,因此不包含房屋差價損失。《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這是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合同無效的責任是否屬于締約過失責任在法理上有爭議,即便合同無效的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根據《合同法》第42條也看不出房屋差價損失不屬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范疇。二、各地法院的判決不一致1、支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3701號民事裁定認為:“《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無效,致使萬某某無法實現合同目的,因房地產價值上漲,必然給萬某某造成可得利益損失,宋維民對此負有相應的賠償責任。兩審法院以確認合同無效的判決生效之日為計算損失時點,以雙方訂立合同的房屋價款與上述合同被確認無效時點評估的房屋市場價值的差價作為損失基數,按照雙方各自責任比例所確定的損失賠償數額并無不當。”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一申字第69號民事裁定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從鼓勵交易、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出發,對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不應僅限于締約發生的費用,而應當以對方締約過失造成的損失為準,包括締約合同時支出的費用,由于對方違反合同義務而受到的損失,以及由于對方過失而造成的訂約機會喪失而受到的損失。就本案而言,出于對龐某某的信賴,蔡某某與龐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合同被法院確認無效且雙方均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根據鑒定機構對房屋在2011年5月時的價值作出的鑒定結論,將房屋的差價損失列入合同無效過錯賠償范圍,判決由龐某某、蔡某某各承擔房屋差價損失50/%,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178號民事裁定認為:“關于締約損失的認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賀某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將處于共有狀態的爭議房屋出讓給他人,導致其與付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一、二審法院認定賀某某主觀上有惡意,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正確。付某某因合同無效所受到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考慮到付某某對爭議房屋進行了翻修、擴建,且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魚池鎮人民政府曾實際向付某某發放過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后因付某某與賀某某發生糾紛而收回保管,一、二審法院以該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作為房屋的現有價值減去付某某支付的購房款得到的增值差價,作為間接損失予以主張并無不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粵高法民一終字第84號民事判決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駿萬公司除上述房屋轉讓價款、稅費、中介費等實際損失外,還有交易機會喪失帶來的損失。鑒于飲食公司、糖煙酒公司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負有完全過錯責任,本院酌定飲食公司、糖煙酒公司賠償駿萬公司房屋升值差價的10/%即2176580.5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民監235號民事通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你、黃某與徐某某的案涉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已被生效的(2016)蘇0104民初4419號民事判決確認無效,該判決同時判令徐某某將房屋返還給你們,你們返還徐某某購房款。徐某某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因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原審法院考慮因合同無效導致徐某某返還案涉房屋,而徐某某再行購房客觀上將產生較大的房屋差價損失,同時考慮你作為經濟適用房的權利人違反規定出賣房屋,相對而言過錯更大,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本案具體情況、雙方訴辯意見及雙方過錯程度,判決你與黃某按照房屋差價70/%向徐某某賠償損失,徐某某自擔30/%差價損失,并無不當。”2、不支持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終2026號民事判決認為:“合同無效損失賠償的性質屬于締約過失責任,其賠償對象為信賴利益,而信賴利益損失是指締約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發生,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等而遭受的損失。該損失并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過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抗字第00015號民事裁定認為:“關于購房差價損失問題,即詹某某主張的房屋評估價格與實際交易價格之差。因該損失并非實際產生的損失,且超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的預見,詹某某亦未舉示其喪失另訂其他有利合同機會的證據。故抗訴機關的該項抗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注:本案所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贛民再4號民事判決認為:“在當事人的利益分配上,合同無效與有效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合同無效,就不能要求完全按照上述凈回報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在合同無效情形下,損失一般限定在實際損失的范圍之內,即為締約付出的成本。郭某主張的房屋差價損失并非實際產生的損失,且明顯超出當事人在預訂合同時的預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京民申4459號民事裁定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涉案《購房合同》應為無效合同,兩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關于溫玉紅要求的判令舜禹公司賠償因同地段或類似地段一手商品房房價上漲損失的訴訟請求,因房價上漲損失為履行利益損失,該損失主張的基礎為有效合同。本案中,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為無效合同,在無效合同的基礎上主張差價損失,缺乏法律依據。”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甘民終1號民事判決認為:“生效判決確認《還款協議》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楊某所主張的房屋差價損失應為以房抵債協議有效,法律關系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轉化為新的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后,因涼州區農技站的過錯造成違約,方能適用一審法院所確認的承擔簽訂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而生效判決已認定《還款協議》無效,楊某的損失為直接損失不應包含合同有效后的期待利益的房屋差價損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2015)新兵民二終字第00035號民事判決認為:“認定合同當事人是否違約,合同是否應當解除,均應以存在有效合同為前提。由于山夫公司與張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因此,張某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要求山夫公司和創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即賠償房款680000元、房屋差價損失962560元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閩民申1292號民事裁定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房屋轉讓協議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國家公權力確認無效,無效合同不應予以履行,故陳某某等人預期通過履行合同可以獲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一、二審法院以訟爭房產拆遷補償所獲利益與原買賣價格的差價作為陳某某等人的損失,在認定雙方均有過錯的情況下,判決呂某陽、呂某蓮賠償陳某某等人損失93萬元沒有法律依據,應予糾正。”3、根據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確定是否支持房屋差價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抗字第75號民事裁定認為:“嚴格來說,無效合同不存在可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問題。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雙方簽訂的合同實質上是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宇昌公司在約定的時間內,甚至在訴訟前取得了預售許可證,合同都是有效的,即本案合同無效的情形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必然無效的合同完全不同。如前所述,造成本案合同無效的主要責任和原因在于宇昌公司,昌旺達公司作為守約方,因本案合同無效,其所喪失的不僅僅是合同約定的房產,還喪失了利用同等交易機會在國際旅游島大背景下獲取巨大利潤的機會。如果因宇昌公司故意不作為的行為,獲得合同無效、房價大幅上漲帶來的全部利益,昌旺達公司作為守約者,反得不到預期的利益,才是真正的利益失衡。故一、二審判決參照有效合同的信賴利益和可期待利益計算原則,按照相關評估機構的鑒定報告,以該房屋的實際價差作為昌旺達公司的經濟損失,判決宇昌公司按照其過錯給予昌旺達公司損失賠償并無不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三、我的觀點1、房屋差價損失應當支持這其實是一個法律的解釋方法問題。法院適用法律進行裁判的過程就是對法律進行解釋的過程,對法律的解釋方法有文義解釋、邏輯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等,看似目的解釋排在最后,但是適用任何一種解釋方法時都不能違背立法目的,更不能違背裁判目的。首先,《合同法》第58條并未規定預期可得利益不屬于損失的范疇。其次,所謂的預期可得利益本身就是在假設的前提下得出的一個差額,即假設合同得以履行的利益狀態和實際的利益狀態的差額,從這個角度講,合同有效(可以履行)但未履行與合同因無效(不可以履行)而未履行沒有本質區別,至于兩種沒有履行的原因,其實就是合同當事人的過錯問題或者過錯比例問題,也沒有本質的區別。再次,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是房價大幅上漲,如果不支持房屋差價損失,就會造成雙方利益的嚴重失衡。反之,如果根據雙方的過錯比例支持房屋差價,則會使得雙方的利益得以平衡,符合公平原則,也符合裁判的目的。2、立法應當引入合同相對無效制度(1)簡單釋義a.學者觀點日本學者山本敬三認為,在為保護一定之人而使該行為無效的情形,只有該被保護之人才能主張其無效【山本敬三著.民法講義Ⅰ:總則(第三版)/[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256.】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林誠二認為,絕對無效指任何人或者對任何人均得主張無效之謂;相對無效指僅特定之人或對特定之人方得主張無效之謂。【林誠二.民法總則(下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472.】b.國外立法《魁北克民法典》第1419條規定,如果對違反合同成立要件課加無效的制裁是保護個人利益所必要,合同相對無效。第1420條規定,合同相對無效僅可由為其利益而設定相對無效的后果的人或者其他誠信行事并因此而蒙受損害的合同當事人援引。【孫建江、郭站紅、朱亞芬譯. 魁北克民法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180.】c.總結合同的相對無效是指合同只相對于某些或某個受到法律傾斜性保護的特定的人是無效的,也只有該特定的人才有權主張合同無效,其他人不得主張合同無效。合同相對無效制度,主要是為了傾斜性保護某些合同主體,并實現法律制度的公平正義。比如,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作此規定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此無效應當屬于相對無效,即只相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效且只有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得主張合同無效,合同向對方不得主張合同無效。這樣,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可以基于其自身利益得考慮決定是否主張合同無效。(2)從一個案例看合同相對無效的價值和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如果房價大幅上漲,開發商為獲取房價上漲的利益而故意不申領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且起訴業主主張合同無效,法院依據現有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判令確認合同無效,這就很容易導致不公平的結果,也符合立法本意(立法本意是保護業主)。西安聞天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開發商)與李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即是一例典型代表,該案一審判決確認合同無效,二審改判駁回西安聞天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開發商)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請。該案二審判決符合合同相對無效的法理,也符合公平原則,但是超越司法解釋規定作出判決是否符合法理值得商榷。如果我國法律建立了合同相對無效制度,則法院可以在符合法理的基礎上作出符合公平正義的判決,從根本上預防人為制造的合同無效,這就是我國立法建立合同相對無效制度的價值和需要。(3)《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對合同相對無效制度已有體現,值得贊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規定:“當事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并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2條,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都可以主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這里的無效是絕對無效。但是如果有一個前提條件,即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則只有承包人可以主張合同無效,發包人不可以主張合同無效,這里的合同無效就是相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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